第十五条

已废止

出海船舶和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载运无《出海船民证》人员出海作业;

(二)遮盖、涂改、伪造、冒用船名;

(三)非法打捞、哄抢海底文物;

(四)使用电击、毒害、爆炸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作业;

(五)非法进入或者组织他人非法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域;

(六)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

(七)非法采挖海砂、猎捕国家濒危野生动物;

(八)运输、储存、买卖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抓扣的,船长应当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