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出海船舶和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载运无《出海船民证》人员出海作业;
(二)遮盖、涂改、伪造、冒用船名;
(三)非法打捞、哄抢海底文物;
(四)使用电击、毒害、爆炸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作业;
(五)非法进入或者组织他人非法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域;
(六)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
(七)非法采挖海砂、猎捕国家濒危野生动物;
(八)运输、储存、买卖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抓扣的,船长应当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