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出海船舶和作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进入、停靠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以及临时性警戒区域;

(二)搭靠境外船舶;

(三)将境外船舶引领到未向其开放的港口、锚地。

出海船舶和作业人员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发生前款情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离开,并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