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出海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靠点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由公安边防部门登记船舶航线、人数、货物品名、进出港时间等基本情况,并在《出海船舶户口簿》上签注:
(一)渔业船舶在非休渔期间进出船籍港的,每年办理两次进出港边防签证;进出非船籍港的,每航次办理一次性进出港边防签证;
(二)客运船舶、轮渡船舶免予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但应当将航线情况报公安边防部门备案;航线有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备案;
(三)其他情形按航次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按航次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的,申请航次签证的船舶应当在进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和出港前办理签证手续。
从对外开放港口出境入境的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手续。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