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人员和船舶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出海船舶应当依照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刷写船名,未按照规定刷写船名或者船名模糊不清的,禁止出海。出海船舶和作业人员应当随船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检查。《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冒用。出海作业人员发生变动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出海前报公安边防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