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人员和船舶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出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为本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负责人。船长应当加强船舶内部治安防范,执行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消除治安隐患,协助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