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章 监督的公开第五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社会公布有关行使监督权的情况:(一)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二)常务委员会机关的网站;(三)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四)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五)其他途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