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社会公布有关行使监督权的情况:

(一)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

(二)常务委员会机关的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

(五)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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