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收到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报告机关补充说明或者重新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