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可以举行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监督议题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专题讨论和交流。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要的审议时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