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对其违法执法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对待建议和批评,积极处理申诉、检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