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执法部门举报;执法部门应当登记并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相关部门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执法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