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对其违法执法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对待建议和批评,积极处理申诉、检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