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执法部门的人员编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区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面积及人口数量合理配备,具体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定。

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