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条已修改在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该产品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