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在食用盐市场销售非碘盐或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