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病防治任务,保证必要的防治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病防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