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病防治任务,保证必要的防治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病防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