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病防治任务,保证必要的防治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病防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