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地方病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地方病防治队伍的建设,保证必要的防治机构和人员编制。对从事地方病防治、科研、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有效的防护和医疗保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