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居民会议是居民自治的组织形式,具有以下职权:(一)听取和批准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制定居民公约和作出决议;(三)补选和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四)讨论和决定有关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以及资金筹集办法;(五)监督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服务事业;(六)审议居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七)讨论和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益的有关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5月1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