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乡镇政府所在地少于100户的可设立居民委员会。其他少于100户独立的居民居住区,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也可设立居民委员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5月1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