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居民会议是居民自治的组织形式,具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批准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居民公约和作出决议;

(三)补选和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讨论和决定有关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以及资金筹集办法;

(五)监督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服务事业;

(六)审议居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讨论和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益的有关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8,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