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18周岁以上居民参加的会议、户代表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居民小组代表会议每年至少举行四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5月1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