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指导、帮助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