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协议:

(一)企业因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协议无法履行的;

(二)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协议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