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禁止向河道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污水经过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方可向河道排放。排污口的设置和改建,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必须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