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围垦河流。湖泊、河流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