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防汛与清障第二十条已修改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