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河道主管机关应做好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河道主管机关的正常工作;非河道管理人员不得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