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河道主管机关应做好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河道主管机关的正常工作;非河道管理人员不得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