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