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河道的故道、旧堤及原有工程设施,未经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拆毁。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的开发利用,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制定规划,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