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经批准的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区(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分别参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