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未编制旅游区(点)规划的旅游项目或者不符合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区(点)规划的旅游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