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一节 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收到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之日起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前款所称不抵触,是指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上位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