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一节 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