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一节 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到会作说明,并听取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