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到会作说明,并听取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