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二条已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二)审查进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防治方案,监督检查治理设施;(三)确定开发区及其环境保护带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