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审查进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防治方案,监督检查治理设施;

(三)确定开发区及其环境保护带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