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一条已修改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市科委的新兴技术企业和新兴技术产品批准书,核准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二)对区内企业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三)监督开发基金的使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