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三条已修改上海海关、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开发区内设立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