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对开发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编制、审查开发区建设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规划的实施;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审核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开发区建设详细规划批准后,按照规划安排的建设项目,不再办理选址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