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一)国宾下榻处;(二)重要军事设施;(三)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