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集会、游行、示威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沪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公安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

临时警戒线为有金黄色标志的警戒柱、警戒带、警戒栏或者警戒标兵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