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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