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厂务公开第二十三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企业工会可以就厂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厂务公开的具体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厂务公开责任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