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企业工会可以就厂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厂务公开的具体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厂务公开责任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