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厂务公开第二十二条有效厂务公开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一)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二)在职工议事会、联席会议、企业情况发布会上公布;(三)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四)企业内部信息网络、企业报刊、广播、黑板报等便于职工知晓的其他形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