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二十四条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工会负责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