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有效区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二)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三)对本辖区内区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单位进行督导;(四)参与区级或者区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的审定或者审议;(五)履行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