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七条
有效
市、区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对本辖区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六条
回到全文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