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制定教育督导评估方案和标准,组织全市教育督导评估活动;
(三)对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四)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五)对本辖区内市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单位进行督导;
(六)指导区教育督导机构工作,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对教育督导的调查研究和对督学的培训;
(七)参与市级或者市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的审定或者审议;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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